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属于妨害司法类犯罪。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犯罪类型有着明确的划分。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被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内。这一归类有着重要的依据和意义。
从犯罪客体角度来看,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通过查获、追缴犯罪所得来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确定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量刑。而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会干扰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的追查和处理,使得司法机关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情况,进而影响对犯罪的打击和惩处,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秩序。
从犯罪行为特征来看,该罪表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这些行为的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追究,使得犯罪所得难以被司法机关发现和追回。例如,收购盗窃所得的物品,然后进行销售,这种行为不仅让盗窃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得以流转,还增加了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难度。
从立法目的角度来看,将隐瞒、掩饰犯罪所得规定为妨害司法类犯罪,是为了维护司法秩序的正常运行,保障司法机关能够有效地开展刑事诉讼活动。通过对这类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可以遏制犯罪分子通过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来逃避法律制裁的企图,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