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还不上时,担保人可能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在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担保人承担责任;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此外,担保人还需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者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欠款,而不必先向债务人追讨。

除了上述主要责任外,担保人还负有一些其他义务。例如,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同时,担保人在担保过程中需要如实向债权人披露与担保有关的重要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并且,当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时,担保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债权人。此外,在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担保人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债权人实现债权。

总之,担保人在借款关系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在提供担保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能面临的风险。

借款还不上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