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房子的优先购买权人是指在法院拍卖房屋时,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该房屋权利的人。
优先购买权人的设定是为了保障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和遵循相关的法律政策要求。在法院拍卖房子的情境中,常见的优先购买权人有以下几类。
首先是房屋的共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享有优先购买权。当法院拍卖共有房屋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该房屋,这是基于共有人对房屋的共有权益,旨在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和公平性。例如,甲乙两人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甲的份额被法院拍卖,乙在同等出价等条件下,就有优先购买该份额的权利。
其次是房屋的承租人。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租赁期间,若房屋被法院拍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和稳定的租赁关系。比如,丙将房屋出租给丁,后丙的房屋因债务纠纷被法院拍卖,在拍卖过程中,丁在同等价格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于其他竞买人购买该房屋。
优先购买权人在法院拍卖房屋的程序中有相应的权利行使方式。一般来说,法院会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告知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人以及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事宜。优先购买权人需要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名和参与竞买。在拍卖过程中,当出现其他竞买人出价后,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价格优先购买。
不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优先购买权人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权利,这里的同等条件主要包括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方面。若优先购买权人不能满足这些同等条件,其优先购买权则无法实现。同时,优先购买权人也需要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否则将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