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在绑架犯罪中,绑架致人重伤完全符合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绑架罪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根据法律,绑架罪本身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绑架过程中致人重伤这一加重结果出现时,法律对其处罚进行了加重。这种规定体现了结果加重犯的立法精神,即因出现超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更严重结果,而给予更重的刑罚。
从构成要件分析,绑架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实施绑架他人的行为。当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后,由于其绑架行为导致被绑架人重伤,这一重伤结果并非绑架罪基本构成要件所必然包含的内容,而是在基本犯罪行为基础上额外出现的严重后果。所以,绑架致人重伤超出了绑架罪基本构成要件的范围。
从刑罚设置方面,对于一般的绑架罪,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量刑幅度。但当出现绑架致人重伤的情况时,量刑会显著提高,这就是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体现。例如,普通绑架罪可能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绑架致人重伤的,可能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绑架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罪,这种规定有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使得犯罪行为与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匹配,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