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中担保人的爱人是否有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如果该担保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担保人的爱人有责任;若被认定为担保人的个人债务,则爱人通常无责任。
在判断追偿权纠纷中担保人的爱人是否承担责任时,关键在于确定该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如果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例如担保是为了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融资等情况,那么这种担保债务很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当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被追偿时,其爱人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享利益,也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债务风险。
然而,如果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无关,比如是为朋友的个人借款提供担保,且其爱人并不知情也未从中受益,那么该担保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担保人的个人债务。此时,在追偿权纠纷中,担保人的爱人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还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夫妻双方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日常支出情况等。如果债权人主张该担保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总之,追偿权纠纷中担保人的爱人是否有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