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存在三种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情形,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在法律规定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对赠与人的一种保护机制。一般情况下,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撤销赠与。这给予了赠与人一定的反悔空间,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然而,并非所有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都能行使任意撤销权。第一种不能行使的情形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公证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行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较高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当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就意味着赠与人已经充分考虑并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赠与意愿,这种意愿通过公证得到了强化和固定。所以,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赠与,以维护公证的权威性和合同的稳定性。

第二种是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这类赠与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例如在救灾过程中,如果赠与人承诺捐赠物资或资金用于灾区救援和重建,一旦受赠方基于这种承诺开展了相关工作,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赠与,将会对救灾工作造成严重的阻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法律为了保障公益事业的顺利进行,规定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此类赠与。

第三种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比如对曾经救助过自己的人承诺给予一定的财物作为报答,这种赠与是基于道德层面的要求。如果赠与人随意撤销,有违公序良俗和道德准则。因此,从维护社会道德风尚的角度出发,法律也不允许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有哪些情形(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