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违法行为主要由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多部门协同管理。

金融监管部门在管理高利贷违法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它们有权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包括发放高利贷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调查和处罚。例如,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贷业务的非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公安机关也承担着打击高利贷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当高利贷行为涉及到暴力催收、诈骗、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时,公安机关会介入调查。暴力催收可能会对借款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诈骗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借款人的财物,非法拘禁更是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惩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那些以合法经营为幌子,实际从事高利贷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监管权力。如果发现这些市场主体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吊销其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人民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如果发现存在高利贷的情况,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出法律规定利率的部分,法院不会予以支持。这不仅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对高利贷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通过司法审判,明确了合法与非法借贷的界限,引导民间借贷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总之,多部门的协同合作,共同构建了对高利贷违法行为的监管网络。

高利贷违法行为由谁管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