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贪财行为继续发展可能导致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犯罪现象。

侵占贪财行为本质上是对他人或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或不当使用意图,若继续发展,极易触犯多种刑事法律。

首先是职务侵占罪。当侵占贪财行为发生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身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时,就构成职务侵占罪。例如,公司的财务人员私自将公司的资金转入自己账户用于个人消费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这种行为就是从一般的侵占贪财倾向演变成了职务侵占犯罪。

贪污罪也是常见的由侵占贪财行为发展而来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会构成贪污罪。如果公职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地通过虚报账目、截留款项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资金,随着行为的持续和数额的累积,就会触犯贪污罪。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也与侵占贪财行为的发展相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原本可能只是一时贪念想暂时使用一下资金,若不及时收手,就会陷入犯罪的深渊。

此外,受贿罪也可能是侵占贪财行为的进一步延伸。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一些人在贪财心理的驱使下,从最初的接受一些小恩小惠,逐渐发展到主动索取贿赂,最终构成受贿罪。

侵占贪财行为继续发展会导致哪些犯罪现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