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主体、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待遇、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区别。
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例如,劳动者要按时上下班,按照单位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者只需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无需遵守对方的内部规章制度。
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比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不享受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这两部法律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规定了较多的义务和责任。例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务关系则主要由民法总则与合同法来调整,遵循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等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合同约定。
纠纷解决程序不同。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后,一般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务关系纠纷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