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没有财产,通常无法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没有可供保全的财产,保全行为就失去了对象,但可留意债务人后续是否有财产产生。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在进行财产保全时,需要明确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信息,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
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那么就不存在可以被保全的对象。例如,债务人既没有银行存款,名下也无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也没有到期债权等其他财产权益,此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因为无法对不存在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也并非完全没有办法。一方面,债权人可以持续关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债务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如获得了一笔意外之财、继承了遗产、新购置了房产或车辆等,就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另一方面,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比如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通过法院判决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即使债务人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等行为,促使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同时,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