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死亡后,需根据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新的监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按以下顺序担任监护人: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是兄、姐;三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其监护资格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与同意,以确保其具备监护能力和条件,能够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监护人死亡后,按以下顺序担任监护人:一是配偶;二是父母、子女;三是其他近亲属;四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同样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确定监护人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如监护人的身体状况、经济能力、道德品质等,以保障被监护人能够在一个稳定、健康的环境中生活。
此外,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