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五种形式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以保证人的信誉和财产来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与乙签订保证合同,当甲到期不能还款时,丙就要按照约定承担还款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通常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如机器设备等。比如,企业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厂房抵押给银行,若企业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可以依法处置该厂房来实现债权。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例如,甲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乙作为借款的质押,若甲到期不还钱,乙可以处置该珠宝。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具有担保和预先给付的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支付给乙定金,若甲反悔不买,定金就不能要回;若乙反悔不卖,就要双倍返还定金给甲。

担保的形式有哪五种类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