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主要涉及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为个人时)或企业所得税(转让方为企业时)。
首先是印花税。根据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即“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这里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所以,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双方都需要按照股权转让合同所载金额缴纳印花税。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转让方应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若转让方为企业,则涉及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股权转让的成本为企业取得股权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总之,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关注相关税费的缴纳,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税务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