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撤销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是基于多方面因素考虑,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同时也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事实的查明。
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角度来看,法律设立时效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避免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在婚姻可撤销的情形中,如受胁迫结婚或者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况,受损害方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后及时作出决定。如果不规定一个合理的时间限制,受损害方可能会长期处于犹豫状态,这既不利于其自身权益的维护,也会使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例如,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如果长时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随着时间推移,可能会与对方在生活、财产等方面产生更复杂的纠葛,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也是重要原因。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到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利益。如果婚姻可撤销的状态可以无期限地持续下去,会影响到与婚姻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和交易。比如,在财产分割、继承等方面,不确定的婚姻状态会给相关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规定一年的诉讼时效,可以让婚姻关系在一定时间后确定下来,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最后,从证据的收集和事实的查明方面考虑,时间越久,证据越容易灭失,事实也越难以查清。在婚姻可撤销的案件中,及时收集证据对于认定事实至关重要。例如,受胁迫结婚的证据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难以获取,证人的记忆也可能变得模糊。规定一年的诉讼时效,能够促使当事人尽快收集证据,使法院更准确地查明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