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此外,当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也可依法终止合同。

在实际的物业管理中,有时会出现物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期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而对于没有约定期限的物业合同,第九百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也就是说,无论是业主一方还是物业服务企业一方,若想终止没有约定期限的物业合同,需要提前六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这样做的目的是给予对方足够的时间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比如业主方需要时间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时间做好交接工作,包括人员安排、资料整理、财物清算等。

除了上述的任意解除权外,当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也能终止合同。例如,物业服务企业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履行基本的物业服务义务,如长时间不清理小区垃圾、不维护公共设施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业主一方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如业主大会决议等,依法解除合同。反之,如果业主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且达到一定比例和规模,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

总之,对于没有约定期限的物业合同,当事人有一定的解除权利,但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秩序的稳定。

物业合同没有期限如何终止合同(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