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吸毒成瘾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般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标准,从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方面进行判断,主要参考《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吸毒成瘾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这是一个重要的基础条件,通过科学的检测手段来确定体内是否存在毒品成分。例如,在执法过程中,对疑似吸毒人员进行尿液检测,如果检测结果显示含有常见毒品如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成分,就为吸毒认定提供了关键证据。
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史,且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戒断症状是指停止使用毒品后出现的一系列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不适反应,如焦虑、失眠、呕吐、腹泻等。比如,某人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再次被查获时,结合之前的吸毒史和当前可能出现的戒断症状,就更能有力地认定其吸毒成瘾。
另外,对于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也有明确标准。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精神障碍,如幻觉、妄想、人格障碍等;多次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这些情况表明吸毒者的成瘾情况较为严重,对自身和社会都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
总之,吸毒成瘾的认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需要依据科学的标准和充分的证据,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七条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