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孩子判给女方但男方不愿意给,女方可先尝试与男方沟通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凭借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女方后,男方却拒绝交出孩子的情况时有发生。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可以考虑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毕竟曾经有过共同生活的经历,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沟通。男方可能因为情感上难以割舍孩子而不愿意交出,女方可以向男方解释法院判决的依据和意义,以及共同遵守判决对于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同时,也可以约定合理的探视时间和方式,让男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参与孩子的生活,减少其抵触情绪。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女方就需要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子女抚养权的生效判决,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女方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法院的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采取一系列的执行措施。法院会向男方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交出孩子的义务。如果男方仍然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整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孩子能够按照法院的判决跟随女方生活,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孩子的感受和心理状态。在执行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对孩子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方式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