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一年到期后不一定就没事了。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最长为一年,到期后可能会有多种处理结果,并不意味着案件终结或当事人无罪。
需要明确取保候审的性质。它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取保候审一年期限届满时,根据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一,如果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会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且会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确实没事了。例如,在一些案件中,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会作出这样的处理。
其二,若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工作尚未完成,司法机关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这意味着案件仍在继续推进,当事人仍需面对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
其三,即使取保候审到期,司法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将案件移送至法院进行审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要接受法院的判决,根据判决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取保候审一年到期后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没事了,要依据司法机关的最终处理结果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