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有多种情形,包括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等。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有明确规定。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方面:当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时,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一规定旨在保护相关主体的经济利益,避免因串通投标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例如,在一些大型工程项目招标中,投标者串通压低报价,使得招标人最终以不合理低价确定中标人,后续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招标人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整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就符合该情节严重的标准。

违法所得数额方面:若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也属于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通过串通投标行为所获取的非法利益。比如,投标者通过串通投标成功中标后,获取了额外的利润,且该利润达到十万元以上,就满足此认定标准。

中标项目金额方面: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情况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体现了对重大项目招投标秩序的严格维护。大型项目往往涉及大量的资源和公共利益,一旦出现串通投标行为,影响范围更广,危害更大。

此外,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导致中标项目无法完成,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形同样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这些标准综合考虑了串通投标行为的危害后果、违法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多方面因素,为准确认定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标准(0)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