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还不起债时,可通过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申请破产等方式解决。相关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中。
当有限公司面临还不起债的情况时,有多种途径和相应的法律规定。
从协商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就债务的履行进行协商。债权人与有限公司可以重新约定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这种方式较为灵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有限公司的资金压力,同时也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例如,双方可以协商延长还款期限,或者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
债务重组也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有限公司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通过债转股、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等方式来减轻债务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股权变更等事项有明确规定,在进行债转股时,需要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要求。
如果有限公司确实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会指定管理人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和管理,按照法定的顺序对债务进行清偿。一般来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会优先清偿,然后是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接着是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照规定足额出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额外的责任。但如果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