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检察院一般会采取多种措施处理。若犯罪嫌疑人在逃,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其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决定逮捕;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追捕犯罪嫌疑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不到案会给司法程序的推进带来阻碍。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这是因为审查起诉需要犯罪嫌疑人参与,以保障其辩护权等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况,检察院应当决定逮捕。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的逮捕决定后,会按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例如,通过发布通缉令等方式,利用公安系统的资源和技术手段,尽可能地找到犯罪嫌疑人。

另外,如果案件存在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检察院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退回补充侦查的同时,会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追捕犯罪嫌疑人。补充侦查的目的是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到案对于补充侦查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因为有些证据可能需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配合才能获取。

如果犯罪嫌疑人长期不到案,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查起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能会对在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先行起诉和审判。这也是为了避免因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到案而过度拖延整个司法程序,保障司法效率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