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的承揽关系赔偿需依据双方过错责任划分,根据实际损害情况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无过错一般无需担责;若定作人有过错,则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承揽人造成第三人损害,通常由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定作人有过错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要明确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受法律保护。在判断赔偿问题时,关键在于确定双方的过错责任。
当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损害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一项普通的家具制作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承揽人因自身操作不当受伤,而定作人在整个过程中没有错误的指示、选任也无问题,那么定作人通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定作人存在过错,比如定作人明知承揽人没有相应的资质却仍然选任其进行危险作业,或者在工作过程中给予了错误的指示,导致承揽人受伤,那么定作人就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一般情况下,由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承揽人在工作中有独立完成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对工作过程中的风险有控制能力。但如果定作人存在过错,如定作人指示承揽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定作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相关的鉴定结果等进行计算。在实际处理赔偿问题时,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受损害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