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存在多种学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

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理论界存在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多种观点。

接触说认为,只要行为人接触到了被盗财物,就构成盗窃罪既遂。然而,仅仅接触财物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真正取得了对财物的有效控制,也不能表明被害人对财物失去了控制,所以这种学说存在明显缺陷,在实践中较少被采用。

转移说主张,只要行为人将财物转移了位置,就构成既遂。但转移位置并不一定就实现了对财物的控制,例如在公共场所将财物移动了一小段距离,但仍处于被害人的可控制范围内,此时认定为既遂并不合理。

隐匿说认为,行为人将财物隐藏起来才构成既遂。但隐匿财物并不等同于控制财物,有些情况下即使没有隐匿,行为人也可能已经实际控制了财物,所以该学说也有局限性。

失控说强调,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即为既遂。这种观点有一定合理性,因为被害人失去控制意味着其财产权益受到了实质性侵害。但它没有考虑到行为人是否真正取得了财物的控制权,如果行为人虽然使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自己也未能实际控制财物,认定为既遂可能不太恰当。

控制说则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既遂的标准。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虽然表面上控制了财物,但由于客观原因,这种控制并不稳定或持久,此时认定为既遂也存在争议。

失控加控制说综合了失控说和控制说的优点,既考虑了被害人对财物的失控状态,又考虑了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情况。当盗窃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并且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认定为既遂更为合理。例如,行为人将他人放在桌上的手机偷走并放入自己口袋,此时被害人失去了对手机的控制,行为人也实际控制了手机,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而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虽然使财物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范围,但还未来得及实际控制财物就被抓获,一般应认定为未遂。

盗窃罪既遂未遂如何认定标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