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其计算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
在法律规定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经济纠纷而言,诉讼时效是三年。不过,存在一些特殊的经济纠纷,法律可能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比如,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知道”是指权利人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以及侵权人是谁。“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根据客观情况,权利人在通常情况下应该能够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以及侵权人是谁。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但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如果卖方在交付货物后的一段时间内,通过查询账目等方式发现买方未付款,此时就属于“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而如果按照交易习惯和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已过,卖方就应当去关注款项是否到账,若未到账就应知道权利可能受到损害,即便卖方实际上没有去查询,也会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同时,诉讼时效可能会因为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例如,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就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