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移交公安的案件有可能立案,也有可能不立案,需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来判定。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会按照相关规定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而公安机关对于法院移交的案件是否立案,关键在于是否满足立案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也就是说,对于法院移交的案件,公安机关会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法院在审理民事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一方当事人可能存在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该当事人确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达到了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公安机关就会立案侦查。
相反,如果经过审查,虽然有一些可疑情况,但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或者即使存在一定的违法情形,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公安机关就不会立案。并且,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会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在法院移交案件的情况下,法院可视为类似控告人角色),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此外,公安机关的立案审查工作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避免久拖不决。所以,法院移交公安的案件能否立案,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