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接房的物业费收取情况需分多种情形,若业主原因未接房,通常自开发商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日起开始收取物业费;若是开发商原因导致未接房,期间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

要明确相关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从交房次月起开始缴纳物业费。但实际情况中,因交房主体不同,物业费收取有所差异。

当是业主自身原因未接房时,按照多数地区的司法实践和行业惯例,自开发商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后,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收房手续的,物业费一般从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日期开始计算并收取。这是因为虽然业主未实际入住,但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包括小区安保、卫生清洁、设施维护等在内的各项物业服务,小区的公共服务成本已经产生,所以业主需要承担相应的物业费。例如,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业主收房,业主因为自身事务繁忙未来得及办理收房手续,那么从通知的交房日期起,物业费就应由业主承担。

而要是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业主未接房,比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相关部门鉴定不符合交付标准,那么在整改合格交付给业主之前的这段时间,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因为此时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业主无法正常入住享受物业服务,责任在于开发商,所以不能让业主来承担这期间的物业费。比如房屋存在漏水、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需要开发商进行维修整改,在整改期间的物业费就不应由业主支付。

此外,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和政策,对未接房物业费的收取比例和方式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有的地方规定在业主未入住的一定期限内,可按照一定比例(如70%-90%)收取物业费。所以在遇到未接房物业费收取问题时,要结合当地规定和具体合同约定来处理。

未接房物业费怎么收取(0)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