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移交公安的案件,公安会先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若符合,予以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若不符合,则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后续根据侦查结果,决定是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审查阶段当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后,公安机关首先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例如,对于一些经济纠纷案件,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将其移交公安,公安会审查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等犯罪行为。
二、立案与否的决定经过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并且会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移送案件的法院。
三、侦查阶段一旦立案,公安机关会展开侦查工作。侦查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例如,在盗窃案件中,公安会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收集指纹、脚印等痕迹物证,询问被害人、证人了解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等。
四、移送审查起诉经过侦查,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同时,公安机关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