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有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或者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并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例如,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情况。这些行为不仅对公民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往往也会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法律并未明确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一般来说,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所谓严重后果,通常是指受害人出现精神障碍、精神疾病等情况,对其正常的生活、工作和社会交往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人格尊严和精神权益的重视和保护,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使受害人在精神上得到一定的慰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