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子一直没过户是否有诉讼期限需分情况来看。若离婚协议中有关于房产过户的约定,请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若基于离婚分割财产协议产生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若因法院生效裁判涉及房产过户,申请强制执行有两年期限。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过户问题的诉讼期限是一个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的法律问题。
如果是通过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过户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例如,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一方应在离婚后三个月内协助另一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到期后未履行,那么另一方从知道对方未履行义务时起,有三年的时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超过三年,若对方以诉讼时效抗辩,可能会面临败诉风险。
当基于离婚分割财产协议产生物权请求权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是因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具有追及效力。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属于对物权的处分,即使没有及时过户,当事人基于物权请求对方办理过户手续,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比如,离婚协议明确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只是协助办理过户,这种情况下,无论经过多长时间,享有房产所有权的一方都可以要求对方办理过户。
最后,若是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且判决书或调解书明确了房产归属及过户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意味着,在法院裁判生效后,若对方不履行过户义务,另一方需在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可能会失去通过法院强制对方过户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