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设定抵押权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之后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在法律层面,共有房屋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情况。对于按份共有房屋设定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若按份共有人要将共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只要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就可以进行抵押操作。例如,甲、乙、丙三人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甲占 60%份额,乙占 30%份额,丙占 10%份额,那么甲和乙同意抵押,就能够对该房屋设定抵押权。
而对于共同共有房屋,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所以原则上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能设定抵押权。常见的共同共有情况如夫妻共有房屋,在设定抵押权时,通常需要夫妻双方都签字同意。比如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若要拿去设定抵押,就必须夫妻二人共同前往办理相关手续。
在满足共有人同意的条件后,设定房屋抵押权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担保的范围等。然后,双方要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只有完成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