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登记结婚有孩子,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问题。因为未登记结婚,双方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构成婚姻关系。但就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等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

首先要明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才确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没有登记结婚,男女双方只是一种同居关系,这种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也就不存在“离婚”这一说法。

然而,对于双方所生育的孩子,他们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处理孩子相关问题时,抚养权的归属是首要问题。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确定孩子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除了孩子的问题,同居期间可能存在共同财产。对于这些财产的分割,双方也可以先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分割财产时,通常会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总之,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不存在离婚问题,但涉及孩子和财产等问题时,也需要妥善处理,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没有登记有孩子怎样离婚(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