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它决定了仲裁程序能否启动、仲裁庭的管辖权范围以及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等关键问题。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其效力具有多方面的体现。
对当事人的效力。仲裁协议一旦有效成立,当事人就受到其约束。双方当事人丧失了就特定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即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协议约定范围内的争议,若一方违反仲裁协议向法院起诉,另一方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驳回起诉。例如,甲和乙签订了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约定因该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之后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甲若向法院起诉,乙可以提出仲裁协议进行抗辩。
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和前提。仲裁机构只能受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对于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争议,仲裁机构无权管辖。比如,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是关于货物质量的争议仲裁,若一方提出关于货款支付方式的争议,仲裁机构可能会认定该争议不在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内而不予受理。
对法院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仲裁协议约定争议事项的管辖权。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若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这体现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和优先性。
最后,仲裁协议还是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重要依据。如果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