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开庭与普通刑事案件开庭流程大致相同,会经历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阶段,但被取保候审人通常能在庭审过程中保持相对自由的状态参与。
开庭阶段是庭审的起始环节。书记员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对于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其在接到开庭通知后,需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法庭参与庭审,一般不需要被羁押在法庭的看守场所。
接着是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会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之后,被告人可以对指控进行陈述和辩解。在这个过程中,控辩双方可以出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人会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对于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其可以较为自由地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相关证据线索,表达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法庭辩论阶段是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的环节。公诉人会发表公诉意见,强调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辩护人则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可以在辩护人的协助下,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与公诉人进行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庭审的一个重要环节。被告人有机会就整个案件进行最后的陈述,表达自己的悔悟、对案件的认识以及希望法庭作出的判决等。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也能充分行使这一权利。
最后是评议和宣判阶段。合议庭会对案件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宣判可以是当庭宣判,也可以是定期宣判。如果是当庭宣判,法庭会立即宣告判决结果;如果是定期宣判,法庭会告知当事人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对于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如果判决结果是缓刑等非羁押刑罚,其在判决生效后可以继续保持相对自由的状态;如果判决结果是实刑,被告人可能会被立即收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