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私自锁车一般算侵犯个人财产。
从法律角度来看,车辆属于车主的合法财产,车主对车辆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保安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锁车,限制了车主对车辆的正常使用,这种行为通常构成对车主财产权利的侵犯。
在正常情况下,保安的职责是维护特定区域的安全和秩序,但他们并没有执法权。锁车这种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措施,一般只有执法部门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才有权实施。例如,交警部门在车辆违规停放且影响交通等情况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拖移、锁车等措施。而保安不具备这样的权力基础,其私自锁车的行为超越了自身的职责范围。
从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分析,保安的私自锁车行为可能导致车主遭受一定的损失。比如,车主因车辆被锁无法按时到达目的地,可能会产生误工损失;或者为了解锁车辆,车主可能需要花费额外的费用,像请专业人员开锁等。这些损失都与保安的锁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车主有权要求保安所在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如果保安是按照所在单位的明确规定,且该规定本身是合理合法的,例如在停车场入口处有明显的提示,告知车主不得违规停车,否则将采取锁车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如果违反规定停车,保安锁车的行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但即便如此,保安也应该及时通知车主,而不是长时间锁车导致车主无法正常使用车辆。如果因锁车给车主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依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