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共同债务一般通过债务用途、双方意愿、债务产生时间等多方面来认定,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在离婚诉讼中,准确认定共同债务至关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则。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二人共同向银行贷款买房,在贷款合同上双方都签字确认,那么这笔贷款就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双方都明确表达了愿意共同承担该债务的意思。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涵盖了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各项开支,如购买食品、支付水电费、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比如,妻子为家庭日常买菜、购买生活用品所产生的债务,即使是她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消费,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丈夫以个人名义借款投资开办一家公司,如果该公司的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这笔借款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情况。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合同、借条、转账记录、消费凭证等证据来证明债务的存在、用途等。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