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若为协议离婚,既可以在乡镇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在县里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若为诉讼离婚,则要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是在县里对应的基层人民法院,但也可能在乡镇的人民法庭办理。
首先来看协议离婚的情况。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所以,在农村,如果当地的乡镇设有婚姻登记机关,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在乡镇办理离婚登记;如果觉得乡镇的婚姻登记机关不方便,也可以前往县里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办理协议离婚时,双方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
再说说诉讼离婚。当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农村地区而言,基层人民法院通常设立在县里。不过,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可能会在乡镇设立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它和基层人民法院具有同等的诉讼管辖权。所以,如果该乡镇设有人民法庭,并且该法庭对该离婚案件有管辖权,那么当事人也可以在乡镇的人民法庭进行离婚诉讼。在诉讼离婚过程中,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相关证据等材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