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不同意孩子改名字,一般无法擅自为孩子改名。因为给未成年子女改名,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若一方擅自更改,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变更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父母双方仍然都是孩子的监护人,在决定孩子姓名变更时,应当协商一致。
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公安机关在办理更名时通常也是有严格审核程序的,一旦发现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可能不会予以办理。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办理了更名,另一方得知后,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的,法院通常也会支持恢复原姓名的诉求。
若遇到对方不同意孩子改名字的情况,想要改名的一方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了解对方不同意的原因,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去解决。可以向对方说明改名的原因和好处,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例如,如果是因为孩子入学、生活环境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名,耐心地与对方解释,也许能改变对方的态度。
如果经过多次沟通,对方仍然坚决不同意,那么就需要尊重对方的意见,暂时不能为孩子改名。毕竟,维护孩子稳定的成长环境和父母双方的良好关系,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等孩子年满18周岁后,孩子自己有权决定是否更改姓名,那时就无需父母双方的同意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