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楼时发现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可采取与开发商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等措施。
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这是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当发现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时,可与开发商进行沟通,要求其尽快办理预售许可证。同时,可以明确表达自己的担忧和诉求,如希望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正式合同,或者在协商过程中争取一些合理的补偿或优惠条件,比如房价折扣、赠送装修等。如果开发商有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并且能够给出合理的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时间节点,那么可以考虑继续观望等待。
向相关部门投诉。若开发商态度消极,不积极办理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相关部门有权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责令其停止预售行为,并要求其限期办理预售许可证。投诉时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如购房意向书、认购协议、付款凭证等,以便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情况并进行处理。
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果开发商一直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并且给购房者造成了损失,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维权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