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公告后,一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正式注销成功,但前提是在公告期内无异议。
简易注销是为了方便企业快速退出市场而设立的一种注销程序。在整个简易注销流程中,公告是重要的一环。通常,企业进行简易注销时,需要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 20 日。
在这 20 天的公告期内,任何相关利害关系人及政府部门都可以对企业的简易注销申请提出异议。如果在公告期内没有被提出异议,企业就可以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旦审查通过,就会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企业正式完成注销。不过,这 30 日是企业可以申请的时间范围,实际从提交申请到最终注销成功所花费的时间可能会因不同地区登记机关的工作效率、业务繁忙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有的地区可能在企业提交申请后的几个工作日内就完成注销,而在一些业务量较大的地区,可能需要稍长的时间。
如果在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企业的简易注销流程就会受阻,不能再继续适用简易注销程序,而需要按照一般注销程序来办理注销登记,一般注销程序相对复杂,花费的时间也会更久。所以,企业在进行简易注销时,要确保自身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并在公告期内密切关注是否有异议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