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已经过户一般情况下较难要回,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通过起诉要回。
在正常的房屋交易中,一旦完成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就从原产权人转移到了新的产权人手中。不过,存在一些法定情形时,原产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要求收回房屋。
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如果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原产权人是因为重大误解而进行了过户操作,比如误将房屋卖给不具备购买资格的人,或者对交易价格、房屋面积等关键信息存在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合同被撤销,房屋就有可能恢复到原来的产权状态。
受欺诈、胁迫订立合同:若原产权人是在受到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例如,一方以虚假的房屋情况欺骗原产权人,或者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原产权人进行过户。受欺诈、胁迫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进而要求收回房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如果原产权人在过户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那么其实施的房屋过户行为是无效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过户行为无效,将房屋产权恢复原状。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如果房屋过户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原产权人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例如,买受人与原产权人的代理人恶意串通,以不合理的低价完成房屋过户,损害了原产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过户行为无效,要回房屋。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