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销和撤回主要区别在于发生时间、法律后果和限制条件不同。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能阻止要约生效;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后但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可能使已生效要约失效。

一、发生时间不同要约撤回是在要约发出之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例如,甲通过信件向乙发出一份购买设备的要约,在信件还未送达乙时,甲意识到价格有误,此时甲可以通过更快速的方式(如电话、传真等)通知乙撤回该要约。而要约撤销则是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之前。还是以上述例子来说,如果信件已经送达乙,此时要约已经生效,在乙尚未作出承诺之前,甲若想取消该要约,就属于要约撤销。

二、法律后果不同要约撤回的法律后果是使要约根本不发生效力,即要约自始无效。受要约人不会基于该要约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因为要约还未生效,受要约人没有依赖该要约进行任何准备或行动。而要约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使已经生效的要约失去效力。如果受要约人基于对生效要约的信赖,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一定的准备工作,要约撤销可能会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此时撤销要约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限制条件不同要约撤回通常没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只要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可。但要约撤销存在一定的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例如,甲在要约中明确表示该要约在一个月内有效,那么在这一个月内,甲原则上不能撤销该要约。

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