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起算时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判断标准。“知道”很容易理解,就是当事人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应当知道”是指基于一般的常理、经验和认知能力,当事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察觉到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从工资支付日的次日起,劳动者就应当知道自己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可能受到了侵害,仲裁时效开始计算。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仲裁时效的计算有特别规定。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这是因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可能出于多种考虑不敢轻易与用人单位对抗。所以法律给予了劳动者更宽松的时间来维护自己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然而,当劳动关系终止时,为了避免时间过长导致证据难以收集等问题,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期间,又没有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情形的,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可能会因超过时效而得不到支持。

同时,仲裁时效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的(0)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