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认定需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同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判断收购行为是否达到入罪标准。

在犯罪主体方面,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单位也能成为此罪的主体,如果单位实施了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收购的是野生动物,或者可能是野生动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收购行为的发生。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所收购的是野生动物,那么就不构成此罪。例如,有人受他人欺骗,以为收购的是普通动物制品,而实际上是野生动物制品,这种情况下因缺乏主观故意,一般不认定构成犯罪。

客体上,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和管理,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这种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主要是实施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这里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不同种类的野生动物,规定了不同的入罪标准。比如,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一只以上,或者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三只以上,就可能构成犯罪。而且,收购行为的对象必须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综合考虑收购行为的情节、后果等因素。如果收购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如何认定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