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包括能体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的相关材料,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种类多样,不同的法定情形对应着不同的证据。

针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书证方面,如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书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这些记录中若明确体现出两人存在超出正常朋友关系的情感表达或同居相关内容,可作为有力证据。物证上,例如在第三者住处发现出轨方的衣物、生活用品等。视听资料包括照片、视频等,像拍摄到出轨方与第三者亲密出入同一住所或有拥抱、亲吻等亲密行为的影像资料。证人证言也很关键,邻居、小区保安等若能证明出轨方与第三者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证言具有一定证明力。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报警记录是重要的书证,警方出警后会记录事件的详细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也必不可少,能证明受害者因暴力行为所受的身体伤害程度。伤情照片和视频可以直观地展示受伤部位和程度。若有邻居、居委会工作人员等目睹暴力行为发生,他们的证人证言也能起到证明作用。

涉及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况。公安机关的处罚记录是直接的书证,能证明当事人存在这些违法恶习。戒毒所、康复中心等机构的证明材料,可说明当事人接受戒毒等治疗的情况。同时,亲朋好友、社区工作人员等关于当事人多次因赌博、吸毒引发家庭矛盾且拒不改正的证人证言也有一定价值。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分居协议是明确双方分居事实和时间的书证。租房合同能证明一方在外单独居住的情况。居委会、物业等开具的居住证明,可证实分居的时长。双方的聊天记录、邮件等若能体现出感情不和且处于分居状态,也可作为证据。

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