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行为一般不应出罪,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考虑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醉酒驾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通常会受到刑事处罚,同时也会面临行政处罚。

醉酒驾驶是否应当出罪的分析。醉酒驾驶入刑以来,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为了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醉酒驾驶会使驾驶者的反应能力、判断力等严重下降,极大地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例如,醉酒后在停车场短距离挪车,没有发生任何碰撞,且未驶上公共道路,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醉酒驾驶行为的处理。在刑事处罚方面,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在行政处罚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此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出罪,醉酒驾驶行为的处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