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与债权人协商,尝试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也可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申请在一定条件下解除部分限制措施;若符合破产条件,还可申请个人破产。
当失信人员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时,有多种途径可以尝试解决。与债权人进行积极的沟通协商是非常重要的。双方可以重新制定还款计划,比如延长还款期限,给予失信人员更多的时间来筹集资金;或者减少每期的还款金额,降低还款压力。例如,原本每月需还款5000元,经协商后可降低至每月3000元。债权人也可能考虑减免部分利息或违约金,以帮助失信人员能够更顺利地履行还款义务。
失信人员要如实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对失信人员的财产进行调查。如果失信人员主动配合,如实申报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若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能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的免除,一旦失信人员有了新的财产线索,债权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另外,失信人员可以向法院申请在一定条件下解除部分限制措施。比如,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证明自己有能力在未来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这样,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对失信人员的一些限制,如解除高消费限制等,使其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增加收入来偿还债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失信人员,还可以考虑申请个人破产。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工作。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在经过法定的考察期后,符合条件的债务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豁免,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逃避所有债务,失信人员仍需按照破产方案履行一定的还款义务。
总之,失信人员无力偿还债务时,要积极面对,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也要努力改善自身经济状况,争取早日还清债务,恢复信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