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若因无权处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权利人可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当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时,对于合同双方而言,需要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履行义务。出卖人应当尽力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相关的义务,如果无法交付标的物,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向买受人返还已收取的价款、支付违约金等。
对于标的物的权利人来说,由于他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可能损害到其合法权益。如果权利人的权益因无权处分合同的履行而受到侵害,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因无权处分行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以及可能的间接损失。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标的物,并且已经完成了交付或者登记等公示手续,那么受让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原权利人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标的物,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
此外,如果无权处分人在签订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那么合同的履行就更加顺畅,不会因处分权的问题而受到阻碍。若无权处分人一直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受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后,各方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