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法院起诉的整个过程包括起诉阶段、审理阶段和判决阶段。起诉需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等材料;审理包含审理前准备、调解、开庭审理;最后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
起诉阶段。起诉方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起诉状应包含双方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证据通常包括结婚证、身份证、财产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以支持自己的诉求。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
审理阶段。这一阶段又可细分为三个小阶段。一是审理前的准备。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会对诉讼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二是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会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试图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三是开庭审理。调解不成的,法院会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时,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
判决阶段。根据庭审情况,法院会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整个离婚诉讼过程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期限,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