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体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肇事逃逸有明确的标准和考量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直接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这种情况较为明显。比如,两车发生碰撞后,其中一方司机没有任何停留,直接开车离开,这就符合典型的肇事逃逸行为。因为司机主观上知晓事故发生,却选择逃避,明显是为了躲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自认无事故责任,驾车离开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逃逸。有些司机自认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就自行驾车离开现场。然而,事故责任的认定并非由当事人自己判断,而需要交警等专业部门依据现场情况、交通法规等进行认定。所以,这种自行离开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肇事逃逸。

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却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情况也属于肇事逃逸。酒后和无证驾车本身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司机报案后却不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即使之后返回,其之前弃车离开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

另外,虽然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或者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信息后离开医院,以及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等情况,同样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这些行为都体现了当事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

总之,肇事逃逸的认定要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一旦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当事人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肇事逃逸如何认定(0)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