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欠条和收条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都属于书面凭证、具有一定证明作用、需遵循基本书写规范以及都受法律约束这几个方面。
它们都是书面凭证。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通常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收条是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性的应用文。三者都以书面形式呈现,记录了经济活动或其他相关事项。
都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借条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是出借人主张还款的重要证据;欠条可以证明欠款事实,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依据;收条则能证明收款人已经收到了相应的款项或物品,在交易完成的证明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书写上都需要遵循基本的规范。都要写清相关当事人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等;明确金额,金额需用大写和小写同时注明,以防篡改;注明日期,借条、欠条的日期对于计算诉讼时效等有重要意义,收条的日期则能确定交易的具体时间。
最后,它们都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层面上,三者都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都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律程序中使用,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当借条的借款人不还钱时,出借人可以凭借借条向法院起诉;欠条的债权人也能依据欠条追讨欠款;收条若存在造假等情况,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